搜索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
简单一步 , 微信登陆

互联网新规9月1日实施:朋友圈转发广告也担责,最高10万...

作者:sara | 时间:2016-9-1 10:28:43 | 阅读:5049| 只看该作者
大家是否还在为朋友圈各种软广、硬广、关不了的弹窗广告搞得焦头烂额呢?碍于情面被迫为朋友转发广告,或者在公众号看故事,拉到底突然冒出个广告,没有一点点防备?

从今天起,一个名为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法规要为你扫清这些烦恼了。

从9月1日起,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下称《暂行办法》)将正式实施,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,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显著位置标明“广告”。

今年8月初,已经有《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》施行,当时是为搜索引擎的广告推广戴上“紧箍咒”。现在这个最新的法规,是在对整个互联网进行规范了。

《暂行办法》规定:“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,是指通过网站、网页、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,以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或者其他形式,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。”

这几乎涵盖了互联网所有领域的广告,包括电子邮件、朋友圈、搜索引擎等。

软文也要显著标明“广告”

微信公众号的“软文”来得毫无防备,有时对于优质的公众号的粉丝来说,看软广或多或少也是一种“趣味”。不过,从9月1日开始,这种隐晦的推广方式也必须明确标注为“广告”,让消费者能够辨别。

据悉,如果一篇文章,前面说故事,后面说广告,那么这两段应该分开,只需在后半段标注广告即可;但如果不拆开,那整个策划文案就需要统一标注为广告,否则就违反了《暂行办法》。

除了软文广告外,工商部门指出,如果网红、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、分享感受,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,而如果直播、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,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。

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担责

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,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、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。”也就是说,你只要在朋友圈转发了广告,虽然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,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,成为广告的发布者,需要承担相关责任。

以后,如果还有朋友发红包求你转发广告,就可以有正当理由拒绝了。

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

《暂行办法》规定,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、发送广告,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;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,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,确保一键关闭。

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,按照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;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,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,责令改正,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相关标签: 互联网广告广告法
收藏
收藏0
分享
分享
点赞
点赞0
反对
反对0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大神点评3

沙发#
sara 发表于:2016-9-7 17:09:59
以后大家要注意啦,不要随便转发带有广告的文章了
回复 支持 反对

使用道具 举报

板凳#
hdjoz 发表于:2016-11-23 11:59:31
谢谢分享哈
回复 支持 反对

使用道具 举报

地板#
高天凡1993 发表于:2017-4-10 09:38:25
上海衡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。好东东,谢谢楼主
回复 支持 反对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手机版